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11-06 17:49:02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证券代码:920111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enzhou Jux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胜路 90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及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20%;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本人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4、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2、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哲承诺
“1、本人自聚星科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聚星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聚星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聚星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聚星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聚星科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聚星科技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及时披露聚星科技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聚星科技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聚星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本人自聚星科技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4、本人拟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聚星科技,并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温州聚一关于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自聚星科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聚星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聚星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聚星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聚星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聚星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聚星科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聚星科技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及时披露聚星科技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聚星科技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聚星科技,并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静峰、孙乐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50%;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及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
3、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本人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在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