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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20:14:15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4-067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整
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
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披露
的临 2023-086 号、临 2023-090 号公告、2023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临 2023-098
号公告。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长虹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 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
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柳江先生、衡国钰先生、杨金先生、侯宗太先生、段恩传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长虹财务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 号文件
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长虹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属长虹控股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长虹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的关联法人,四川长虹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该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3 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9,393.84 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嘉
股权结构:长虹控股集团持股 35.04%,本公司持股 35.04%,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 14.96%。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213,883.83 万元、负债总额
1,843,450.90 万元、净资产 370,432.93 万元,资产负债率 83.27%;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0,524.07 万元、净利润 15,432.80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840,593.45 万元、负债总额
1,468,816.30 万元、净资产 371,777.15 万元,资产负债率 79.80%;2024 年 1-9
月营业收入 37,025.16 万元、净利润 9,975.37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
该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财务公司根据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四川长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包括: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6.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7.乙方承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长虹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 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长虹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交易金额上限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 80 亿元 80 亿元 80 亿元
计利息及手续费)
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 80 亿元 80 亿元 80 亿元
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余额(包括 20 亿元 20 亿元 20 亿元
承兑相关手续费)
甲方在乙方外汇结售汇业务(包括相关手续费)累计发 2 亿元 2 亿元 2 亿元
生额
甲方在乙方最高其他中间业务服务(除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手续费用之外的提供咨询、结算、转账、投资、 100 万元 100 万元 100 万元
网上银行等业务)手续费发生额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时,双方于 2024 年 1 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失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 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长虹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公司向长虹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协议第二条合作原则中第 4 点提到,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来保证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
六、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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