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8 16:49:00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
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或信息沟通工作(如需);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
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
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及时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舆情工作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舆情工作组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做好沟通及信息上报工作,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相关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