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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1:50

证券代码:301519 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0月24日,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对《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ShunyuWaterAffairsCo.,Ltd. 英文名称:AN HUI SHUN YU WATER CO.,LTD.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 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者,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 供必要条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提供必要条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 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扣除。
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股份。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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