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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1:38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
及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
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召
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十日
前和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之一,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送达。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
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股
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监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监事会决议)报送指定单位或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监事会决议,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含本数;“过”、“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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