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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1 16:33:12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9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 号)核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龙集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4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7,437.0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3,151.07 万元,
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2020年3月4日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9 号”《验资报告》。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并将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9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
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用于“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38577760912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于 2024年 10月 21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用途 存储金额(元)
宁波银行股份 节能风扇集成系统
雪龙集团 有限公司北仑 86031110000846070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 0
支行 项目
注:变更投向具体金额以届时实际金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31110000846070,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俊涛、李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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