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8:11:30
证券代码:300723 证券简称:一品红 公告编号:2024-080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6 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交
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寰宇一路 27 号云润大厦
22 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捍雄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 人,代表股份
276,360,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8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1,913,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84%。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4,44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4,44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4,44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9%。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51,692,766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116,105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6,576,661 股。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092,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8%;
反对 53,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2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8,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593%;反对 53,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0%;弃权 2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97%。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097,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8%;
反对 52,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 210,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4,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52%;反对 52,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9%;弃权 210,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叶可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