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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6:48:15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 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3,850,509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8.8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799,999,994.47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6,037,735.81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783,962,258.66 元,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173,443.8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1,788,814.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新安股份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万元)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 581079873300258 6,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 584763074100015 28,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
为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开
化合成,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为 6 个
月定期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35600 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浙江开化合成
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
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
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
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青、俞瑶蓉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留存复印件)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按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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