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8:03:36
证券代码:300276 证券简称:三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5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汉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智能” 或“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汉平先生(以下简称“出让方”或“甲方”)为归还股票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与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质权人” “丙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其在海通证券的部分质押融资。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汉平先生的通知,由于朱汉平
先生在海通证券的质押合约到期,朱汉平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与受让方湖
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质权人海通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朱汉平先生拟通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42,822,88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65%),
以偿还其在海通证券部分质押融资,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交易对象
湖北省新活
力上市高质
朱汉平 协议转让 2.9190 元/ 量二号投资
股 42,822,885 3.0565%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朱汉平 268,943,039 19.1959% 226,120,154 16.1394%
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
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 0 0 42,822,885 3.0565%
业(有限合伙)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
准。
二、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出让方基本情况
朱汉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D9JJ127H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一号光谷资本大厦二
楼 2017-14
注册资本:4,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质权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
法定代表人:周杰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资本:1,306,42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出让方(甲方):朱汉平
受让方(乙方):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质权人(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是指甲方持有的且质押在丙方处的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42,822,885 股股票。
(二)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9190】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2,500】万元人民币,其中 20%的转让价款即【2,500】万元用于甲方支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未付利息及相关税费,80%的转让价款即【10,000】万元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本金。
(四)标的股份过户
1、甲方应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补充质押,补充质押股份数量以股份转让数量 42,822,885 股与【43,940,000】股两者中的孰低值为准。若乙方在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前将【10,000】万元支付给丙方的,则可不办理补充质押。
2、本协议签署盖章后【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
3、甲方按照(四)标的股份过户第一条完成补充质押或乙方向丙方支付约定款项,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甲乙丙三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场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含解押)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含解押)的全部手续;
(2)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受理过户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则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其他方解除本协议。丙方在收到中登退回相关材料以及上市公司发布终止转让协议的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解除按照(四)标的股份过户第一条已经完成的补充质押标的股份。
(五)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5 个工作日内将【2,5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人民币)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应不晚于甲、乙、丙三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结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1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人民币)支付至丙方指定的账户,偿还甲方在丙方所涉股票质押合约项下部分负债本金。
3、甲方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全部转让价款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已完成支付。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及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各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甲方未按(四)标的股份过户第一条约定履行,或甲乙双方未在(四)标的股份过户第二条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以偿还股票质押融资贷款,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