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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30 19:25:42

证券代码:301176 证券简称:逸豪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近日,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逸源基金”)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其拟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逸源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2,430,989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比例 7.50%)。逸源基金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
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657,949 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
注 1:公司“当前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 165,794,925 股,即目前总股本
169,066,667 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3,271,742 股,下同;
注 2:逸源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中全称为
“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逸源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2,430,989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7.5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30,989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1,657,949 股,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
若公司在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5、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决定。
7、逸源基金不存在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股东逸源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自身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等规定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逸源基金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逸源基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
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逸源基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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