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30 16:54:42
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24-60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2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5 人,代表股份
119,610,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 102,764,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
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6,845,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文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54,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24%;反对 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 1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
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121,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918%;反对 3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0%;弃权 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97,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15%;反对 3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
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11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894%;反对 35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3%;弃权 1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
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3,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18%;反对 3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9%;弃权 1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
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62,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19%;反对 3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 15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6%;反对 3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6%;弃权 1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9%。
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6%;反对 3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3%;弃权 1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5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37%;反对 37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弃权 18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7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5%;反对 3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6%;弃权 1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本议案获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083,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98%;反对 36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弃权 16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0%。
本议案获通过。
1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1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35%;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7%;弃权 1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5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18%;反对 2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2%;弃权 1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9%。
本议案获通过。
13、审议《关于因子公司股权变动被动形成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和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2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82%;反对 2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60,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51%;反对 2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2%;弃权 1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7%。
本议案获通过。
14、审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调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242,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28%;反对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4%;弃权 1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77,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90%;反对 1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92%;弃权 17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凤律师和赵均砚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