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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9-24 16:57:4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和汇率,到期日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的约定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总经理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计划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
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计划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计划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决议, 负责办理与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同事宜。
2、计划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制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3、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计划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4、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议。
5、计划财务中心发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流程,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6、计划财务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通知公司确认。
8、公司确认交易价格后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办理完成后向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9、计划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可继续操作执行,如果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10、计划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1、计划财务中心应每月出具远期结售汇报表,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业务部门。计划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12、计划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计划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30年。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3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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