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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股份: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2 15:31:48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及内容:上海思源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特别是上海交通大学背景)转化为主的天使阶段项目。
拟投资金额:投资基金首次认缴出资额为 6,500 万元,其中中持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持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占首次认缴出资比例的 30.77%。
投资基金存续期限:存续期限(也称“投资管理期”)的初始期限为七
年,自首次认缴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算。其中,前三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管理期。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批准,管理期可延长一年,期满后经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三分之二及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决议,管理期可延长至多不超过二年。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方尚未正式签署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现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事项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运作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及后续经营管理状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科技向新”战略需要,为进一步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及专业力量,拓展新兴产业布局和战略视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启高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高投
资”)、云涌产业共赢(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涌创
投”)、南通市交大未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大投资”)及其他企业及个人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基金。
2、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流程
根据《中持股份章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为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公司将派出总经理喻正昕先生担任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职。
本次交易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合作方一(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启高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6HH0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二层西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尹明
成立日期:2019-04-28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尹明、张勇分别持股 60.00%、40.00%。
启高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号:P1069975)。

2、合作方二(有限合伙人/基石出资人)
企业名称:云涌产业共赢(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31188X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42 号院 1 号楼 7 层 1-729
法定代表人:纪纲
成立日期:2015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
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经济贸易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3、合作方三(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南通市交大未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BTMAYP19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通市开发区崇州大道 60 号紫琅科技城 6 号楼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40,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49.88%,南通元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4.69%,南通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2.47%,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12.47%,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0.49%。
4、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述各方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
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各方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思源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首次认缴出资额 6,5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启高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基金首次认缴后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1 启高投资管理(上海) 基金管理人/执
有限公司 行事务合伙人/ 现金 100 1.54%
普通合伙人
2 云涌产业共赢(北京) 有限合伙人/基 现金 3,200 49.23%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石出资人
3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现金 2,000 30.77%

4 南通市交大未来产业
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现金 1,000 15.38%
伙)
5 张勇 特殊有限合伙人 现金 100 1.54%
6 启高技术研究(宁波镇 特殊有限合伙人 现金 100 1.54%
海)有限公司
合计 6,500 100.00%
具体出资情况以实际募集后的工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1、存续期
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也称“投资管理期”)的初始期限为七年,自首次认缴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算。其中,前三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管理期。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批准,管理期可延长一年,期满后经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三分之二及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决议,管理期可延长至多不超过二年。
2、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目标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普通合伙人只可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达到 6500 万元或以上时宣布进行首次封闭。参与首次认缴的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分两期缴付,首期出资比例为 50%,第二期出资比例为 50%,第二期出资的缴付前提为有限合伙企业届时实缴出资总额的70%已用于投资(以有限合伙企业已签署相关投资项目协议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每一期出资均由各有限合伙人同期按照其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别缴付。
3、合伙协议的签订与备案
为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变更之目的,如有权企业主管部门对有限合伙协议文本有要求的,各合伙人应于合伙协议签署同时另行签署合伙协议的简式版本,前述简式版本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交企业登记。不管简式版本在合伙协议签署日前或之后签署,在签署简式版本的情况下,合伙协议任何条款与简式版本任何条款如有冲突,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如合伙协议进行修订的,在企业主管部门接受的情况下应及时对前述简式版本做任何必要修订,以确保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简式版本的内容与合伙协议在重大方面保持一致。各合伙人亦同意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情况需要使用前述简式版本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存在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的版本为准。
4、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合伙人启高投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投资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内,更换管理人应经普通合伙人及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但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以该等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符合适用法律要求为前提。
(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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