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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公告时间:2024-09-22 15:32:25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
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 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 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的;
(五)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 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
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
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
司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监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
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
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公司还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
交易发生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积极了解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
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
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
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
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
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
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
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
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
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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