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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2 18:33: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股东会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 15 点 30 分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 13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金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2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15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证券账户证明资料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7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1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6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3%;弃权 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62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611%;反对6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84%;弃权 1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按照规定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君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卜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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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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