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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2 18:29:49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14:30,
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 782,954,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726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82 人,代表股份 74,651,3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43%。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83人,代表股份 74,651,4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43%。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控股子公司石首能特为参股公司益曼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7,845,0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824%;
反对 6,735,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30%;弃权7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845,0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824%;反对 6,735,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30%;弃权 7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6%。

2.《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51,199,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31%;反对 6,224,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58%;弃权18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8,245,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192%;反对 6,224,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82%;弃权 18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
经验证,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其中第 1 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提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议案审议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 壮/
梅梦元/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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