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9-11 17: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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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年 9月 18 日下午 14:30
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合肥软件园二期 F5栋一层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三、宣读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选举监票、计票人员;
五、宣读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股东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及大会决议;
九、由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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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现场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六、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大会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现场表决权。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发言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八、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
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弃权”。
九、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二、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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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议案一
《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非常感谢陈万均先生在履职期间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陈万均先生因工作内容调整申请辞去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辞职后,陈万均先生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鉴于陈万均先生的辞职会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陈万均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在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就任前,陈万均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行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责。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田俊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8 日
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田俊,男,199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2017 年 10 至 2019 年 2 月任江苏格局商学人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2019 年
3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2 年 8 月
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