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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09 19:11:46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它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非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如按规定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临时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
(三)对于须股东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应按监管规定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决议等,及时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报送与披露事宜。
第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因信息披露需要要求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时,其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改正建议。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变化或进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根据需要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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