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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9 19:05:21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和药业”)股份66,009,95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66%)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计划在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5%)。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009,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6%。
庞正伟先生与梁忠诚先生、丰隆实业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5,511,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7%,梁忠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63,5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截至本公告日,庞正伟先生与梁忠诚先生、丰隆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25,384,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二、 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个人资金用途。
2、股份来源:庞正伟先生所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及前期增持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拟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4,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5%)。若减持计划期间同和药业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者集中竞价方式。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期间:减持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
(二)庞正伟先生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庞正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同和药业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所持同和药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不超过所持有股票的20%。
若本人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同和药业股票时以如下方式进行:(1)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2)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庞正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规定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庞正伟先生在减持过程中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公司将督促庞正伟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合规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庞正伟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庞正伟先生出具的《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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