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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5 19:36:51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112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塞力医疗”
或“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阿克苏咏林”或“目标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容大致远贰号(福建)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容大致远贰号”或“乙方”),转
让价格为3,1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阿克苏咏林股份,阿克苏咏
林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阿克苏咏林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产生的借
款,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该项财务资
助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截至2024年5月31日,阿
克苏咏林尚欠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67万元,公司与阿克苏咏林就前述借
款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了本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具体安排包括还款计划
及股东提供了相应担保。公司将密切关注阿克苏咏林的经营发展情况,积极督促
阿克苏咏林履行还款义务。
3、本次股权转让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本次财务资助系前期借款的延续,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
使用。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经营业务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运营及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容大致远贰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阿克苏咏林 51%的股权以 3,1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容大致远贰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阿克苏咏林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阿克苏咏林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向其
提供了借款,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借款本息余额合计 1,367 万元,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该借款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其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
(二)股权转让款、借款收回担保措施
公司与阿克苏咏林就前期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借款本息合计 1,367 万元,还款期限为自还款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十二个月止分四期进行偿还。同时目标公司股东向永林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受让方容大致远贰号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为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交易方的资金偿付能力,积极督促其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借款。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有效表决票 8 票,
其中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
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容大致远贰号(福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容大私募基金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 7 号创新原本二期 18 号楼
14 蹭南侧 1475 室
5、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容大致远贰号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成立,存续时间较短,暂无财务数据。
本次股权转让收购方容大致远贰号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以即将受让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对应实缴资本 2,040万元,担保债务金额为股权转让款及目标公司需向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收购方容大致远贰号保证质押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共有、被质押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的情况。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交易对方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塞力医疗持有的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2、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7 年 1 月 13 日
(3)法定代表人:向永林
(4)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温宿县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长兴街 15 号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办公楼 3 楼 315-319 室
(5)注册资本:4000 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主营 IVD 体外诊断业务
3、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塞力医疗 51 容大致远贰号 51

单春艳 16 单春艳 16
合计 100 合计 100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267.75 12,169.80
负债总额 7,198.59 4,903.64
净资产 6,069.15 7,266.15
项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909.97 1,913.16
净利润 -1,703.17 1,197.00
5、标的公司权属状况说明
阿克苏咏林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阿克苏咏林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影响转让的情形。
6、目标公司法人基本情况
向永林: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阿克苏咏林 33%的股份,身份证号:6529011976********,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次股权转让向永林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向永林以持有目标公司33%的股权,对应实缴资本 1,320 万元,担保债务金额为收购方容大致远贰号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向永林保证质押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存在共有、被质押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冻结等权利瑕疵的情况。向永林与公司、容大致远贰号、阿克苏咏林签订《保证合同》,为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和借款本息向债权人即塞力医疗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交易标的定价依据、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守信、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目标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审定的净资产,并通过各方协商认可来决定股权对价。

基于目标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时间较长,坏账计提比例较高,综合目标公司业务模式和近年来的财务表现,公司认为出售目标公司符合公司优化资产结构的发
展战略。根据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审定数据,目标公司净资产为 6,069.15 万元,
参考近年来 IVD 行业的股权交易的相关案例分析,且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股权转让对价最终确定为 3,100 万元,交易整体股权估值在合理范围内。
且双方已就前期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还款协议》,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的借款收回。综上,塞力医疗出让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对公司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产战略和现金流有积极影响。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容大致远贰号(福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阿克苏咏林瑞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51.00%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2,040.00 万元(实缴¥2,040.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款金额合计为¥3,1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条件、时间及股权交割约定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依据双方约定付款时间分期支付。
①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10%即
¥310.00 万元作为股权转让首付款。
②本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20%(第二
笔款),即支付¥620.00 万元。
③本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20%(第三
笔款)即支付¥620.00 万元。
④本协议签订后 9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20%(第四
笔款)即支付¥620.00 万元。

⑤本协议签订后 12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30%(第
五笔款)即支付¥930.00 万元。
(2)乙方及目标公司负责办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乙方及目标公司应在交付股权转让首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甲方予以积极协助,变更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3)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并领取新营业执照后,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及目标公司向乙方移交相关证照、印章、公司账册。
(三)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经本协议项下各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或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四)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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