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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达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5 16:10:40

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724 号)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9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2.0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8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8.7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571.23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50 号”《验资
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速达”)、鄂尔多斯市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速达”)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和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
1 速达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 262492031244 55,299.99 偿还银行贷款
航空港分行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
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
中国银行股份 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
2 空港速达 有限公司郑州 253392036119 - 设项目、郑州航空港区速达
航空港分行 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
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偿
还银行贷款
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
服务有限公司航空港区煤炭
华夏银行股份 机械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
3 空港速达 有限公司郑州 15550000005044102 - 设项目、郑州航空港区速达
分行 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研发
中心及办公楼建设项目、偿
还银行贷款
鄂尔多斯 招商银行股份 郑州速达鄂尔多斯煤炭机械
4 速达 有限公司郑州 471901631210006 - 再制造暨后市场服务建设项
分行 目、偿还银行贷款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发行费用、银行手
续费等。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郑州航空港区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速达工业机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2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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