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4 20:11:39
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24-064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和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宾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4,775,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8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348,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427,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选举姜桂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1,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2,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08%。
姜桂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红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03,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11%。
李红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魏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1,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2,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07%。
魏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贺文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0,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101,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03%。
贺文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梁小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2,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59%。
梁小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李慧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7,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9,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143%。
李慧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 选举姜久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1,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2,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97%。
姜久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志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5,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6,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14%。
刘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齐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1,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92%。
齐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孔祥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1,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2,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97%。
孔祥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李涣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5,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06,8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14%。
李涣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9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6%;反对 5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5,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32%;反对 5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4%;弃权 1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4%。
(五)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91,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4%;反对 5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弃权 1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71%;反对 5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99%;弃权 1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0%。
(六) 《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26,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4%;反对 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弃权 12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249,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72%;反对 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0%;弃权 12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7%。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姜桂宾先生、辛鹏先生、李雪花女士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 72,671,580 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 《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97,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4%;反对 5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弃权 12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408,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71%;反对 5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7%;弃权 127,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颜一然律师、刘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