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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9-02 15:32:4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14)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青海·西宁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大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计票、监票人选。表决结果由计票监票小组推选代表宣布。
七、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及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青海投资大厦公司十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5.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时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宣布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三)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四)与会股东发言和提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解答;
(五)推选计票、监票人员;
(六)股东及代理人书面投票表决;
(七)监票人、计票人统计选票,形成表决结果;
(八)宣布议案表决结果及通过情况;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 2024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931,474.13 元,报告
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43,035,965.44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目前总体经营状况及所处发展阶段,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定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88,176,27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分配 28,817,627.30 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66.96%),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议案之二: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对《股份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附后),并已经公司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
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行为管理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证券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附件 1)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
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
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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