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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19:27:4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15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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