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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9 19:21:46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志康律师、徐紫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且已完成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均为已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
记载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采用书面审查、公开查询、复核等方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 料与事 实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四)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0 日)的股东名录;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星期四)14:45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科学城南云一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1)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8 月 20 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42 名(现场
出席的股东共 2 名,其中 1 名进行现场投票,另 1 名已在出席现场会议前参与网络投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15,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6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39 名(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共 1 名,但已在出席现场会议前参与网络投票,不计入现场表决票数;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39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97,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2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共同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共同投资建设西安产业基地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2,316,60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5.9088%;反对股份 68,72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8450%;弃权股份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462%。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 2,099,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5039%;反对股份 68,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1266%;弃权股份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369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经核查,参与表决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本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233 号中信广场 5902-5907A,邮编:510613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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