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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关于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9:11:08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9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AMOLED)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鉴于AMOLED显示面板的市场规模不断提升,并从智能手机领域向平板、笔电、车载等中尺寸显示面板领域不断拓展,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有意建立并运营一条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生产线(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从事中尺寸AMOLED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合肥市人民政府认可本项目对合肥市持续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引进并支持本项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拟签署《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投资项目公司落地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总投资额为550亿元人民币,其中股权投资330亿元,债务融资220亿元。
同时,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推进本项目尽快落地,公司以《投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基础,同时与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合肥鑫城”)就《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合作协议》”)进行洽谈并达成意向。《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本项目,并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显”)作为该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为550亿元,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其中甲方、乙方合计出资16亿元(占比80%),公司出资4亿元(占比20%)。各方同意,各方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分期同比例实缴。
后续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按法律规定和项目需求筹集到位。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首期增资事项完成后,合肥国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本次投资合肥第8.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并拟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和《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投资框架协议》合作方
1、名称:合肥市人民政府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MB0Q48219R
3、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B座25-30楼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类似交易情况:
2022 年,公司与合肥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合肥第 6 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
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与合肥东欣投资有限公司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肥第 6 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合作投资建设第 6 代柔性有源矩 阵有机 发光显示 器件(AMOLED )模 组生产线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 110 亿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 55 亿元,公司出
资 25 亿元(股权占比 45.4545%)。该产线已于 2022 年开工建设,于 2023 年
底成功点亮。
6、履约能力分析:合肥市人民政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二)《投资合作协议》合作方
1、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11593C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武汉路229号
(5)法定代表人:郭兆志
(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9日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
(9)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59347C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学府路交口合肥智慧产业园A14号楼
(5)法定代表人:徐明刚
(6)注册资本:565,969.68352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2年07月08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整治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有其100%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0)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合肥鑫城1除与公司共同投资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外,不存在其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有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
1、项目公司名称: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DBFGGT5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角
5、法定代表人:孙海涛
6、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4 年 03 月 04 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本次增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10、本次增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1、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对比: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00% 40,000 20%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 -
合肥鑫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160,000 80%
合计 2,000 100% 200,000 100%
1 合肥鑫城曾用名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2、合肥国显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主营业务,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
其总资产为 2,000.17 万元,总负债为 2,517.02 万元,净资产为-516.86 万元,营
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516.86 万元(未经审计)。
13、截至目前,合肥国显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市人民政府
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投资内容
1.1 项目总投资预计为人民币(以下均同)550 亿元。项目拟建设地位于合
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设立/投资项目公司落地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以下称“项目公司”)。
1.2 项目公司将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于高端平板、高端笔电、车载及专业
显示等应用领域的显示器件。
第二条 项目资金方案
项目总投资预计为 550 亿元,其中股权投资 330 亿元,债务融资 220 亿元。
第三条 项目关键节点进度安排
双方同意: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下,项目于 2024 年内开工建设:
(1)项目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取得乙方有权机构批准;
(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债务融资按项目资金计划及时到位;
(4)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的,则项目开工时间顺延。
第四条 项目支持
甲方将积极协调相关资源,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并依法依规在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金)、建设用地、报规报建、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能源供应、人才引进、资质认定等方面提供相关支持。由项目所在开发区具体落实。
第五条 行政审批
甲方负责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申请(可研)报告、环评
报告、规划许可、土地计划等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开工许可、建设许可、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及与厂房建设相关的其他各项手续。
甲方对项目公司进出口货物通关、商检、项目报批、基础建设等方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乙方全力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各项行政审批。
第六条 生效、期限与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机构审批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且盖章后即生效,自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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