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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8:17:39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750,000 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1014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 6,825 万元变更为 9,1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6,825 万股变更为 9,100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经营范围由:“真空热水机组、A 级锅炉、B 级锅炉、压力容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涉及特种设备需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的应凭许可证件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真空热水机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涉及特种设备需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的应凭许可证件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更名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标题: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 标题: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司章程(草案) 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经上海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11 月 17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 22,750,000 股,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00 万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6,825 万股,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 司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数为 6,825 万股,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 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力聚热水机有
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万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9,100 万股,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况。 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 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
名册为准; 名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 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五)如有特殊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股东均应回避时,若公司独立董事 的全体股东均应回避时,若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该关联交易为必要且公允的独立意 专门会议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该项关见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该项关联交 联交易,则相关关联股东可不予以回避按易,则相关关联股东可不予以回避按照正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 中作详细说明。
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拟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 行累积投票制。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 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 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全部监事候选人。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
(二)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 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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