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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6:55:37

证券代码:300911 证券简称:亿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0
债券代码:123235 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
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以公
司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日公司总股本 106,748,850 股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257,962 股进行测算,公司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05,490,888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38,396,116 股。
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6,748,850 股变更为 138,396,116 股。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6,748,850 元变更为 138,396,11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总股本、注册资本的变更及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74.885 万元。 13,839.6116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396,116
106,748,850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贷款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4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第二十四条 ...... 必需。
5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益所必需。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6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的,从其规定。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份。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7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对公司的经
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8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要求与公司签署保
密协议,并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承担违反保密规定或保密义
务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9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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