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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16:55:37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
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给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制度第八条关于单次
关联交易的标准,但未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本制度第八条关于累计关联交易的标准,但未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公司董事长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后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董事长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决定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董事长在决定做出后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查。
(二)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否公允。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就同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董事会必须按照第九条程序,向股东会提交预案,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决策和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决策和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进行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决策和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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