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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泰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8 19:54:40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二)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公司委托理财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委托理财的,
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配置策略、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控制投资风险;
(三)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的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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