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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8-27 20:08:44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
第八条第二、三款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3 新增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4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5 新增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据
授权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6 新增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7 新增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8 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从其规定。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或所持股份不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超过一千股的,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致股份变动的,或所持股份不超过一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千股的,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10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财务会计报告;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财产的分配;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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