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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地矿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42:45

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4-049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3 - 2024/9/4 2024/9/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事项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实施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9 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故本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0,0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3 - 2024/9/4 2024/9/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 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91-4850667
电子邮箱:XJBDKY@outlook.com
特此公告。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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