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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19:04:47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8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20,000 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1.58 元/股(原授予价格为 11.76 元/
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
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11.58 元/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 59 名,合计授予股份数量
426.5 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回购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自本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至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情况,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 1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
2、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125,043,4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含税)。上述事项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实
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规则,公司本次拟回购价格 P=P0-V=11.76-0.18=11.58 元/股(V 为 2023 年度每股派息额)。
3、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 1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回购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231,600 元。
四、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 5,777,768 4.62% -20,000 5,757,768 4.61%
股份
无限售条件 119,265,656 95.38% 0 119,265,656 95.39%
股份
总股本 125,043,424 100.00% -20,000 125,023,424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因被回购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11.58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及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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