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事件提醒 行业新闻 公司概况 大事提醒 操盘必读 财务透视 主营构成 八面来风 管 理 层 单季指标 盈利预测 股东研究 股本分红 资本运作 关联个股 公司公告

电气风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6 19:00:30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按法律法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应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五条 发行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的发行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其披露标准和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分别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要求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编制错误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关注定期报告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除。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一0款第0项至第0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 0 项、第 0 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 0 项、第 0 项的情形;
(三)因《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6.2.3 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电气风电(688660)相关个股

查股网: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