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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科技: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17:15:40

证券代码:603106 证券简称:恒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并将相关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分发挥中共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 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共产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相同价额。 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购买公司股份,如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在取得股份之日起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及时处分相关股份。
增加内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全文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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