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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6 16:39:52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进一步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
“子企业”)。公司以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
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生产性设备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或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股权收购,兼并,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一年期以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保险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投资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本制度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以上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子企业开展的投资项目。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须由其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
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实物资产等投入。涉及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指按股比确定的认缴出资额。投资若属同一个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或本企
业《公司章程》所规定营业范围内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层级,公司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一层级,第一层
级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层级。上一层级与下一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为其上级企业,若实际控制权难以认定的,则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
第七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二级的企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部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不得私自将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企业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兼顾经济效益和产业发展,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商业性重
大投资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五年期国债利率。企业应及时收取股息或红利。
(四)维护资本安全。企业应当强化事前风险评估、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八条 公司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子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
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指导督促子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子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投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在线掌握各子企业投资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管理基本制度;
(二)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根据权限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四)根据权限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授权金额范围内的投资事项;负责投资
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二)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履行、投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涉及财务尽调、法务尽调、业务尽调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子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五)负责投资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六)开展其他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金融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履行、投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需要进行财务、税务等方面进行论证、审查的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论证、审查;
(三)配合开展投资项目财务尽调、审计评估,协助审查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配合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履行、投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开展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投资决策履行、投后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需要对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
(二)配合履行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的人员配置、安置等方面进行论证、审查;
(二)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工作;

(二)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开展或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管理部门
(一)负责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
(二)配合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各子企业负责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和完善子企业投资管理机制,根据
公司投资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企业的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过程实施和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公
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需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在实施前应履行报批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按照国资监管有关规定,需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的,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报备。
公司制定的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子企业在公司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子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在其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企业根据本制度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
后向公司报告。子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
(三)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管理流程,包括不限于: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相关评估及审查论证等工作流程,以及为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外脑、智库)选聘等。
(五)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六)投资负面清单。
(七)投资信息化管理。
(八)投资风险管控。
(九)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十)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十二)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子企业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公司建立投资监管
信息系统,对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子企业逐步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
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风险防控、纪检监察、责任追究等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
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
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子企业应当在每年 3 月初将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的年度投资计划正式
报送公司,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年度投资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及金融投资、主业投资与非主业投资、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本级投资与所属各级子企业投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投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与续建项目投资等。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子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子企业投资
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子企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将调整说明及调整内容于当年 7 月底前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投资项目前期论证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投资建设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由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除外),需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审核、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应以投资价值分析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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