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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时代出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3 15:31:55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
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息记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延迟,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制、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
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含 5%);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 5%);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含 20%)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含 20%)。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含 20%)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计或预测的数据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撤职、调离岗位;
(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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