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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时代出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公告时间:2024-08-23 15:32:07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
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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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报证券投资部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对外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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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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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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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
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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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
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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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
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
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将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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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人名称/法人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具体内幕信息事项、地点、方式、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
要指各部门、子公司、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
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
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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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或者由于失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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