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事件提醒 行业新闻 公司概况 大事提醒 操盘必读 财务透视 主营构成 八面来风 管 理 层 单季指标 盈利预测 股东研究 股本分红 资本运作 关联个股 公司公告

富特科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2 20:33:4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蔡丛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1SH3000032/ZYZ/kwm/cm/D1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主承销商:(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是同正本或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正本或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主承销商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21SH3000032/ZYZ/kwm/cm/D1 2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
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
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富特科技: 指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国泰君安/主承销商/保荐人: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广祺柒号: 指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指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管理办法》: 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8. 《实施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9. 《承销业务规则》: 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21SH3000032/ZYZ/kwm/cm/D1 3

10.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1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
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实施细
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认购
协议》(以下简称“机构战略配售协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资管战略配售协议”,
与机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合称“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资料,共有 2 家投资者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广祺柒号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21SH3000032/ZYZ/kwm/cm/D1 4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2.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广祺柒号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
商登记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企业名称
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7419H3E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
主要经营场所 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住
所申报,集群登记)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
简称“广州盈蓬”)
注册资本 116,000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31 年 9 月 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文
件 资 料 及 本 所 律 师 于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网 站
(https://www.amac.org.cn/)的查询,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要求办

富特科技(301607)相关个股

查股网: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