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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2 18:37:58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8 月 22 日,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证券监管机构亦修订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对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的表述进行修改,统一替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况,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676,517,07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为 676,517,07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删除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他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本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
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新增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定的,从其规定。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让。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的分配;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提供。 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
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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