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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关于签订《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2 18:03:42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实现优势互补,加强产业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中方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息”、“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双方综合业务合作事宜协商一致,并拟签署协议。
中方信息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第三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林家迟先生、董志霖先生、徐燕惠女士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届时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及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须回避表决,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方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邓佳威
注册资本:35,0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路二号侨城一号广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1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7WC6E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不含网络信息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其它限制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 100%控股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 年 12 月 31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日/2023 年度
(经审计) 85,579.35 34,179.53 9,175.28 1,471.89
与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为中方信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方信息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的销售与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代理采购和销售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托于股东产业背景,在电子信息领域具备采购与分销渠道优势、信息优势、融资优势等。
《综合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作内容及期限
1.1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本协议到期前,如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1.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的综合业务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采购甲方产品并进行销售,促进甲方产品拓展市场,双方同意在供货保障、价格与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最优条件。
(2)甲方向乙方采购液晶面板、面板模组生产用原辅料,为帮助甲方降本增效,乙方同意在采购价格与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最优条件。

(3)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仓储及保税物流、运输、资金结算等单一或综合的配套供应链服务,前述配套供应链服务的服务费,不超过经手货价的 1%。
1.3 上述综合业务合作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如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乙方同意资金成本不超过年化 6.5%。
1.4 甲乙双方确认,基于业务开展的便利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主体业务、经营范围的强制性或限制性规定等原因,上述综合业务合作可由双方指定的关联方负责实施或参与。上述甲方、乙方之指定的关联方,是指已经纳入甲方、乙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双方指定的关联方,履行或行使了本协议所约定之权利、义务的,视为双方的行为,受本协议的约束。
1.5 双方同意,上述综合业务合作在实际执行中以双方签署的生效订单、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性文件(以下简称“订单”)所载之内容为准。
1.6 为方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沟通情况,双方各自指定联系人作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指定联系人,双方指定联系人如有变动,应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后的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对方。
1.7 本条 1.5 处所约定之订单,须经双方(或其指定关联方)加盖
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订单,各方有权拒绝接受,亦不承担因此产生之任何法律责任。
(二)合作规模
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限内,基于本协议而产生的,直接或者间接地与综合业务合作有关的,后续由乙方(或其指定关联方)与甲方(或其指定关联方)之间签订的订单的含税价款为:每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
(三)付款与结算
本协议项下的综合业务接受方应按照订单约定及时地、足额地向业务提供方支付该订单项下全额款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业务提供方收款账户另行在订单中约定。业务提供方应及时向业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将参照同期市场同类可比交易确定,在不高于市场同类可比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 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方信息的合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在电子信息领域的各项优势,增加采购来源,拓展销售渠道,优化资金结算账期。本次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六、 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情况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日常经营类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6,441.52 万元;支付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产生的担保费用共计人民币 1,143.51 万元。
七、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以 3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综合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与中方信息的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 《综合业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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