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公司章程(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1 18:08:33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董事会......21
第一节董事......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监事会......32
第一节监事......32
第二节监事会......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内部审计......3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39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附则......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深圳市捷佳伟创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2677723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S.C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
邮编:518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8,171,83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回报全体股东和社会,支持国家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工业设备、光伏电池、光伏电池
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销售;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设备及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技术及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自有厂房租赁;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刻蚀机、扩散炉、烧结炉、各类自动化生产设备、光电设备的生产、维修、改造;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29,83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
的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数额、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1 蒋柳健 99,798,075.00 33.45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2 余仲 50,176,503.00 16.8180 净资产折股 2011.7
3 左国军 49,311,288.00 16.5280 净资产折股 2011.7
4 李时俊 27,177,597.00 9.1093 净资产折股 2011.7
5 伍波 22,492,607.00 7.5390 净资产折股 2011.7
6 张勇 22,492,607.00 7.5390 净资产折股 2011.7
7 富海银涛 9,944,900.00 3.3333 净资产折股 2011.7
8 松禾成长 2,983,5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9 上海科升 2,983,5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10 益富海 2,983,5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11 架桥富凯 2,685,150.00 0.90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12 麦瑞世纪 1,989,099.00 0.6667 净资产折股 2011.7
13 麦瑞投资 1,989,099.00 0.6667 净资产折股 2011.7
14 杭州恒丰 1,342,575.00 0.4500 净资产折股 2011.7
合计 298,35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8,171,83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