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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迅:半年报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9 19:02:20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4-05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
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24 年 8月 20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规范,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了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 2024 年 8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公告》。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详见 2024 年 8 月 21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正案》详见本公告附件一。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4 年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文件。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五、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文件。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六、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文件。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披露文件。
该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八、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卓绍荣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九、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
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证充足的流动资金,公司以部分自有不动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抵押贷款。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公告》
十、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周四)下午 14:50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 2024 年 8 月 20 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
附件一: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8 月)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原章程中“股东大会” 新章程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欧华实业有限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欧华实业有限
公司、深圳市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公司、深圳市盛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宁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立电子 市宁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方正祥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方正祥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公司系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 3 月,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 限公司,2007 年 3 月,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
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在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
司设立时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8,576,950
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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