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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4-08-19 18:15:0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证券代码:920118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AIHU YUANDANEW MATERIAL CORP., LTD.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零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俞华杰承诺
公司股东俞华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夏臣科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莫建双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夏臣科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莫建双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监事郑颜及陈维清承诺
公司股东、监事郑颜及陈维清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承诺如下:
“本人是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太湖远大股票。鉴于本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非法定限售股东关于自愿股份锁定的承诺
(1)博创投资
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博创投资签署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 6 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单位所持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2)凯路投资、于丽敏及成贤投资、徐琨、惠畅投资、钱爱荣、启诚慧投资、冯越
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凯路投资、于丽敏及成贤投资、徐琨、惠畅投资、钱爱荣、
启诚慧投资、冯越签署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单位持有的 50%(100 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 6 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本人/单位持有的 20%(100 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 12 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承诺如下: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
(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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