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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19 16:49:05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 年 3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各项规定、自律规则和指引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公
司对于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信息收集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控
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申报、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的应锁定部分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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