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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公告时间:2024-08-09 18:3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hu Yuanda New Material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邮政编码:313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本着以人为本、诚信守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创业精神,为顾客创造满意,为股东实现价值,为员工筑造梦想,为社会缔造福祉。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设在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长岗村。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由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各发起人
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赵勇 545.2 27.26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2 俞丽琴 437.5 21.875%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3 潘姝君 100 5.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4 俞华杰 300 15.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5 徐琨 100 5.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6 于丽敏 100 5.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7 钱爱荣 100 5.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8 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 2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湖州博创投资管理中心 117.3 5.865% 净资产折股 已到位
(有限合伙)
合计 2000 100.00%
各发起人均以各自拥有的原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公司股东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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