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02 18:14:08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6 月 1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
议案》。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所调整的事项
本次调整事项主要是针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4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取消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860 名调整至 817 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76.16 万
股调整至 858.87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