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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控股:《公司章程》(2024年7月)

公告时间:2024-07-23 18:58:38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需经公司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4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1
第三节 董事会 ...... 25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0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1997)08 号《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赣州酒厂、赣南农药厂、寻乌县园艺场、安远县国营孔田采育林场、信丰县脐橙场、江西赣南果业开发公司六家国有企业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360000110002043,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公司所设分公司已经在分公司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制,充分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460 号、
461 号文批准,并于 10 月 14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其中公司职
工股 25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225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1997 年 12 月 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Telling Telecommunication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60 号
公司邮政编码:34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5,100,43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作为天音集团母公司,聚焦产业互联网战略,坚持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双轮驱动的运营策略。集团主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务、彩票业务、电商业务、移动转售业务和移动互联网业务。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类信息咨询服务(金融、证券、期货等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摄影,翻译,展销通信设备和照相器材;经营文化办公机械、印刷设备、通信设备;水果种植,果业综合开发、果树良种繁育及技术咨询服务,农副土特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机械电子设备、照相器材的批发、零售,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限制和禁止的技术和商品除外),畜牧、种植业、蔬菜瓜果培育;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屋装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金属材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500 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赣州酒厂、赣南农药厂、寻乌县园艺场、安远县国营孔田采育林场、信丰县
各发起人所认购股份情况如下:赣州酒厂 24,305,507 股,占股本总额的 32.407%;赣
南农药厂 10,448,441 股,占股本总额的 13.931%;寻乌县园艺场 6,029,250 股,占股本总
额的 8.039%;安远县孔田采育林场 4,884,002 股,占股本总额的 6.512%;信丰县园艺场4,269,509 股,占股本总额的 5.693%;江西赣南果业开发公司 63,291 股,占股本总额的0.084%。
第二十条 经公司 1999 年度配股、2000 年转增股、2002 年 1 月国有股东变更、2004
年转增股、2006 年股东股权转让和股权分置改革、2007 年 4 月转增股、2007 年非公开发行,
2008 年 4 月转增股,2009 年 6 月回购股份注销,2016 年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及回购
注销,2017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8 年 9 月回购股份注销,2020 年 12
月回购股份注销,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25,100,43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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