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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7-16 19:17:42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
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修改前 修改后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修改前 修改后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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