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5 18:40:11
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5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07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498,046 股的 71.5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9,0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98,046 股的71.5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98,046 股的 0.001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498,046 股的 0.0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98,046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498,046 股的 0.0012%。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连接器生产基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0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0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1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1,950,00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1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
1,950,00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1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1,950,00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姚星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5 日